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能够识别特定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特点。虽然《解释》第1条并未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但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关键属性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若仅仅采用文理解释方法无法准确认定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借鉴犯罪构成方法,按照主客观相结合的思路,从保护法益、类型划分、主观要素三个方面综合认定。犯罪构成方法作为刑法教义学的重要方法,涉及一个从事实到概念再到类型最后到模型的演变过程,是一种类型化思考。